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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靖宇县三道湖镇**村***屯。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4日退回白山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春季,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让刘某金的蓝莓地采光更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斧头、手刀锯、油锯采伐的作业方式,将该蓝莓地周边(2012年三道湖镇林相图4林班20、23、25、29、30小班)19株天然树木砍伐,其中天然水曲柳3株,天然黄菠萝2株,天然杂树14株。对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金、孔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5.户籍证据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飞宏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4、讯问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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