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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乡市院公诉刑诉〔2018〕2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5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26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2日、2018年4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11月中旬,以1480元的价格收购了宁乡县**镇**村**组村民朱某某山林中树木14株,收购后,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黄某某的挖机将其中4株香樟树木连同树根挖出地面,随后,在所雇请人员喻某某的帮助下,将挖倒的4株树木以及其余10株未伐倒树木使用油锯将树干部分锯断,并将锯倒的树干裁截为1.2米-4米不等筒木,其后,使用自己的拖拉机将其中的三个树兜和裁截木材运回自己家中,一枚树兜因重量太大被遗留在采伐现场。所采伐林木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8株树木为樟树,其中5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案发后,刘某某所非法采伐的5株香樟树干计42筒(截面直径12-40厘米)及3个香樟树树兜被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在宁乡市森林公安西部山区派出所。

案发后,刘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被宁乡市森林公安局西部山区派出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树干、树兜(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信息、现实表现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湘野动植鉴[2017]植鉴字第143号;6.笔录类证据: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5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赛兰

2018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材料一份共1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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