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 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县三里乡严家垭村4组村民毛某某责任山林里(小地名陈门洞),共采伐八株红豆杉,并将红豆杉移栽至自家屋前的田地里。经鉴定,刘某某采伐的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及林权证附图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植物)字[2020]341号物证鉴定书;4.现场提取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山林内采挖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芙蓉
检察官助理:李贵星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三里乡三里乡中坦村3组;联系电话:1532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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