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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在重庆市彭水县**街道**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2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0月12日彭水县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通过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从一个成都人那里知道红豆杉比较值钱,就产生了将山林里红豆杉移栽到家的想法。从2007年至2013年期间刘某某到彭水县靛水街道火石垭5组后面的山林里面将13株红豆杉(其中2007年采伐10株、2013年采伐3株)移栽至家中的院子里。2018年刘某某给栽种红豆杉的地里打除草剂时,造成其中两株红豆杉死亡。这两株死亡的红豆杉其中有一株被刘某某拿去做了蒸饭用的甑子。刘某某采伐红豆杉的事情被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刘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事实,涉案红豆杉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另查明: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采伐的野生红豆杉系国家I级保护野生植物。刘某某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司法鉴定意见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陈某某、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5光盘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13株国家I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刘某某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承认指控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波

                                    检察官助理 邱 雨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彭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三册,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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