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家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巷**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巷**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4日,同案人王展宏(已判刑)与陈某某、宫某某(2人均在逃)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同案人栾菲(已判刑)租用赣九江采3002号采砂船到西江肇庆市高要区禄步河段抽采河砂并销售。2016年1月底,王展宏拉拢被告人刘某某、同案人李庚子、谭某某(2人已判刑)加入,继续利用赣九江采3002号采砂船到西江肇庆市高要区禄步河段抽采河砂销售获利。至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案人王展宏、李庚子等人利用赣九江采3002号采砂船共抽采河砂18600立方米,销售金额人民币66.058万元。2016年3月初,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某、同案人王展宏、李庚子、谭某某向朱某某(在逃)租用了粤清远工8868号采砂船,与赣九江采3002号采砂船一起到西江肇庆市高要区禄步河段非法抽采河砂销售获利。经查,2016年3月18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同案人王展宏、李庚子、谭某某等人利用上述两艘采砂船共抽采河砂5495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36.2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刑事判决书、采砂记录纸、采砂施工合同、肇庆市水务局复函、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以及同案人王展宏、谭某某、李庚子、罗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雯婷
检察官助理 彭 晴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巷**号,联系电话139********。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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