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1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2年12月21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7日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和2012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尧都区河底乡三交村自己住宅后方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因此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刑满释放后,又于2016年10月,雇佣工人在原先非法采矿处继续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经鉴定:此次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4415.88吨,价值189882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广宁
2018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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