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确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庄某某省道路南山上开采矿石11100吨,共计2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3、指认笔录;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娜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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