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2196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围**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3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张某某 (已判刑)为达骗取出口退税目的,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共谋骗取出口退税。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负责提供虚假报送单、海运提单、购销合同等资料,并负责打外汇;张某某负责利用上述虚假资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按每提供1美元得款0.18元人民币的比例获利。
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从深圳购买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借建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报关出口,并提供虚假海关报关单、海运提单等单证,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刘某丙(已去世),让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外汇资金汇入**公司、**公司,伪造货物出口假象。经查,**公司向**公司汇入美元共计671 940元,**公司向**公司汇入美元共计7247 412元,**公司向**公司汇入美元共计1259 126元。上述外汇在结算成人民币后经走账,最终回到被告人刘某甲所指定账户。**公司、**公司根据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提供的虚假资料,分别向建德市税务局、桐庐县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
经查,建德市税务局已退税人民币9974 581.55元,桐庐县税务局已退税人民币1297 083.53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271 665.08元;建德市税务局未退税人民币1833 901.51元,桐庐县税务局未退税人民币898 772.31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732 673.82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外汇收入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合同、退税明细一览表、退税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航空信息、海运单等;
2、证人冯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廖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经预谋,以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睿亭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三十六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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