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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骗取贷款、高利转贷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无曾用名,男,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750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现住南阳市**路**小区三号楼**单元**楼,因涉嫌高利转贷罪,经社旗县公安局决定, 2019630日被取保候审;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6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其经营的南阳**有限公司扩大经营为由,以其本人名义,套取原**县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农商银行)信贷资金350万元,高利转贷给夏某某,赚取利息差374850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贷款合同、保证书、银行明细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高利转贷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山

检察官助理:马忠豪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已被取保候审,手机号:1378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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