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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骗取贷款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3月7日至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均已判决)因无钱支付原重庆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让股权时剩余的转让费人民币(下同)330余万元,三人共谋后决定找人顶名以按揭购车的名义,使用虚假材料向银行贷款。随后,谭某甲通过赖某某(已判决)介绍认识被告人刘某某,谭某甲、赖某某让刘某某介绍他人帮**公司做假按揭贷款,并承诺给刘某某好处费。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刘某某先后介绍宋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帮**公司做假按揭贷款,由宋某某、胡某某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谭某甲提供虚假的汽车销售合同、个人资信证明、房产证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等资料,以宋某某、胡某某办理汽车按揭贷款的名义,向被害单位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申请贷款。宋某某、胡某某分别成功向银行申请到53万元、42.9万元贷款,贷款由**公司实际获取。贷款下来后,刘某某从谭某甲处获取1万元好处费。2016年12月起,**公司未再偿还贷款。截止案发,谭某甲、刘某某、宋某某、胡某某共计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81.133043万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万州区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汽车销售合同、首付证明书、个人资信证明、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胡某某、谭某甲、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王兵兵

2020319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提讯证1份、光盘6份。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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