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69********,汉族,大学文化,职业**,户籍地资兴市唐洞新区**路**宿舍,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1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资兴市**山庄(后更名郴州**有限公司,刘某某任法人代表)期间,为能够顺利贷款,找到当时为**山庄装修的老板曹某某商量,提出以曹某某的名义向资兴农业银行贷款,由刘某某担保,并以**山庄的资产作为抵押,曹某某同意了。以后刘某某花300元钱找人伪造了一套假的证件,包括编号资房权证私字第****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资过国用(2007)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资房2010他字第****号土地他项权利证,再持上述伪造的证件请评估公司对该山庄的房产做了评估,然后刘某某持上述伪造的证件及相关评估资料向资兴农业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2010年3月16日,资兴市农业银行向曹某某发放了50万元贷款。领取贷款后,刘某某除支付10万元给曹某某作为装修工程款外,其余40万元被刘某某用于支付各种借款。贷款到期后,刘某某除归还5000元本金外,其余49.5万元本金至今未还。
案发后,刘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取保候审后潜逃,2019年8月22日被规劝后再次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房产、土地、抵押权证号的信息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虚假的证件,向资兴市农业银行申请贷款,并造成该银行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适用缓刑,由资兴市人民法院视被告人认罪、悔罪及退赃等情节酌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跃生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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