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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881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4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蒙城县032县道***路段时被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4.现场检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检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 李子俊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蒙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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