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白杨林场刘周村刘老庄20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汽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蒙城县**镇**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8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检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冯学奎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涉案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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