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路**号**大厦**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红云办事处龙泉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辩护人:云南广恩律师事务所涂国西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份,付某某通过被害人王某某多次向张某甲借款后一直未出现归还欠款。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邀约张某乙(已判决)等多名男子将被害人王某某限制于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云园小区5栋2单元1302室内,期间张某甲、张某乙多次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恐吓、威胁及殴打。2015年5月1日,被害人王某某在被告人张某甲要求下写下还款保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检察官助理:卢欣
书记员:张晗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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