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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4306211977********,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8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湘******两轮摩托车途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王家河路段时,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后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凭据、驾驶证、机动车入户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湖南省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1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亮

助理检察员:赫桓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与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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