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5********,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任中共方城县委某某部常务副部长,住方城县康达路某某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南阳市宛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宛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下半年,南阳市某某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开始与方城县某某镇政府洽谈协商某某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并推动成立了以周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南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某某镇开展市场建设。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位于方城县康达路的家中收受某某公司总经理、南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某与单某某二人所送现金5万元。后在刘某的支持帮助下,2012年3月19日,周某某代表某某公司、刘某代表某某镇政府签订协议,由某某公司承建某某镇新农村社区建设项目某某财富新村。2012年6月至2014年中秋节期间,刘某先后六次收受周某某现金共计3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上交涉案款共计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证人周某某、单某某等人的证言;3.周某某、汤某某等人银行流水及南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账;4.方城县某某镇政府相关文件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任方城县某某镇镇长期间,利用负责某某镇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广进
检察官助理:马玉静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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