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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0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3月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3月12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8日夜,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伙同解某某(已判刑)和张某某(已起诉)等人在正阳县“某某会所”门口持刀、钢棍等凶器,将被害人黄某某、时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时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被害人时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 证人解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7.​ 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 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凤云

王润林

2014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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