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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涉嫌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汉族,初中文化,吊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乡**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吊车司机,于2019年10月份到本市岳阳楼区梅溪乡天鹅岛雷公嘴工地务工。工作期间,其发现堆放在工地上用于打桩的钻头和护通以及其它钢材没有专人看管,遂起意盗窃。同年12月的一天晚上,刘某某电话联系随车吊司机汤某乙,以收废品为由要求汤某乙到工地拖运钢材,汤某乙按照刘某某的要求,将被害人谢某某堆放在工地上的两个护通拖运到汤某乙父亲汤某甲的废品回收站。刘某某按2000元/吨的单价以4100元钱的总价销赃给汤某甲。刘某某支付汤某乙500元钱的运费,实际获利3600元钱。

2020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再次联系随车吊司机汤某乙到工地拖运钢材,汤某乙按照刘某某的要求,将被害人谢某某堆放在工地上用于打桩的钻头拖运到汤某乙父亲汤某甲的废品回收站。刘某某按2000元/吨的单价以12200元钱的总价销赃给汤某甲。刘某某支付汤某乙500元钱的运费,实际获利11700元钱。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钻头价值17600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云溪区永济乡谭家湖小区家中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经济损失28000元,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刘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转账截图、价格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汤某甲、汤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昕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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