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78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1月21 至2月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 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刘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以购买门市房为借口骗取朱某某钱款19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失去联系,经侦查机关网上追逃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财产信息、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红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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