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7﹞471号
被告人刘书生,男,1962年5月15日生,身份证号452601196205150611,汉族,中专文化,住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42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7年8月8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书生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刘书生承包澄碧河果场(“六王山”龙眼荔枝园)10年的自主经营权和承租收益权。期间,被告人刘书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采伐(龙眼荔枝)林木,即雇请当地民工按照其指定的范围在澄碧河果场(“六王山”龙眼荔枝园)内用油锯采伐龙眼、荔枝树,致使林木受损数量较大。案发后,经对右江区永乐镇西北乐村坡马、那烈两屯“六王山”龙眼树、荔枝树(果场)被滥伐林木的果树和受损林木的蓄积量进行检测鉴定,滥伐林地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林科所第1林班的第25-1、29-1、35-2、35-3小班,滥伐林木面积为10.44公顷(156.6亩),受损的林木蓄积量为143立方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书;
5、承包合同、公益林地界说明、确认公益林的通知及统计表;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书生,违反森林法规,未经许可在保护区内擅自砍伐区级生态林木,造成林木蓄积量134立方米损毁,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华庆
2017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书生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77699293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7﹞4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526011962********,汉族,中专文化,住百色市右江区**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7年8月8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承包某果场10年的自主经营权和承租收益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采伐(龙眼荔枝)林木,即雇请当地民工按照其指定的范围在某果场内用油锯采伐龙眼、荔枝树,致使林木受损数量较大。案发后,经对右江区某镇西某村某甲、某乙两屯“某山”龙眼树、荔枝树(果场)被滥伐林木的果树和受损林木的蓄积量进行检测鉴定,滥伐林地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林科所第1林班的第25-1、29-1、35-2、35-3小班,滥伐林木面积为10.44公顷(156.6亩),受损的林木蓄积量为143立方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书;
5、承包合同、公益林地界说明、确认公益林的通知及统计表;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许可在保护区内擅自砍伐区级生态林木,造成林木蓄积量134立方米损毁,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华庆
2017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7769****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