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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滥伐林木)(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18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由桐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县****有限公司在**县**镇

***村***组承建河道清淤工程时,该公司法人刘*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将***河道内栽种的杨树全部砍伐。经**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县**镇***村***组***河道内被砍伐杨树树木的伐根共有815个,被伐树木折合立木材积为41.038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刘**、黄**、彭**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的供述;

4、**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2020年7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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