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2********,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潍坊市坊子区**庄街道**村**号,现住高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利群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高密市**路惠民银行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刘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11.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管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政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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