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案发前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02时度,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刘某某租住的位于源城区高新区星联网吧背后一出租屋4楼402房内休息,被告人刘某某因杨某某不愿意跟其继续保持男女关系,便想杀死杨某某之后自杀。于是刘某某趁杨某某睡着之机,将放在床边床头柜上面的水果刀拿在右手,将水果刀捅向被害人杨某某的左侧腰部,杨某某在睡梦中被惊醒后跑到出租屋的厨房,并关上门,刘某某用脚踢厨房门,将厨房门踢烂。后刘某某看到杨某某被其捅伤的部位流血,感到后悔、害怕,遂拨通120急救电话,并协助医生将杨某某送到医院救治。后经源城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水果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疾病诊断证明书、提取情况说明等;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证人吴某某、丘新岳的证言;7.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情感纠纷,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捅向被害人杨某某的左侧腰部,致其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且自动有效地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惠频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随案移送,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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