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3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凌晨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接到被告人丁某某的电话,丁某某在电话中称其所住小区楼下有一辆电瓶车没有锁,问刘某甲要不要,意思是让刘某甲拿去自己骑。刘某甲在电话中表示要去看一下,随后刘某甲去至丁某某家中。刘某甲在丁某某家中吃烧烤时问丁某某电瓶车在哪里,丁某某告诉刘某甲车子就在小区楼下路边,屏幕亮起的,让刘某甲自己去看。后刘某甲下楼在小区楼下路边看到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的红色二轮电瓶车屏幕亮起,并且去推车发现电瓶车可以推动,遂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红色二轮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316元。
2020年3月18日,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21日,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刘某甲家中扣押了被盗红色二轮电瓶车,并已发还被害人刘某乙。被害人刘某乙对丁某某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发还文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检察官助理:彭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刘某甲联系电话1367762****,丁某某联系电话1832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