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4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普兰店市**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市**路**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9月1日被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普兰店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万某某、王某甲、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3日,大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授意李某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到瓦房店市**张某甲气调库讨债。当日李某乙纠集王某丙、谷某某、刘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刘某乙又纠集刘某甲、万某某、王某甲等人,万某某又纠集唐某某等人,围堵在张某甲气调库门前,向张某甲催讨债务,并在张某甲气调库门前蹲守至第二日。
2017年2月14日下午13时许,被害人张某乙、董某某到张某甲气调库拉苹果,与李某乙等人发生争执,该团伙成员手持镐把、铁锨等工具在气调库门岗内将张某乙、董某某打伤,并将门卫苏某某手机摔碎,并将张某乙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玻璃砸碎。
经鉴定,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董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毁坏的桑塔纳轿车直接损失为2482元人民币,被毁坏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住院病历、前科查询证明等:3.证人盖某某、王某乙、张某甲、李某乙、朱某某、刘某乙、马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董某某、张某乙、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万某某、王某甲、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瓦房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万某某、王某甲、唐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任意损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532元,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司军凯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万某某、王某甲、唐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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