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万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0至2020年1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6日至同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0日至同年3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康某某、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与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已判决)经商议,共同出资人民币63万元进行猎捕红珊瑚活动。其中,刘某甲出资人民币28万元占4股,并负责财务及后勤保障;陈某甲出资人民币14万元占3股(含干股1股),并负责联系购买船只和猎捕红珊瑚的设备;陈某乙出资人民币21万元占3股,并负责船上生产作业和船员的管理。刘某甲等人前往浙江象山石浦镇购置原船号为“浙江渔运*****”的渔船(以下简称非法猎捕船)后,通过被告人万某某购置了猎捕红珊瑚的设备,并聘请万某某在漳州诏安梅岭镇宫口村陈某丙(另案处理)的船厂对非法猎捕船进行了改装。2018年12月份,非法猎捕船改装完成后,陈某甲、陈某乙组织受雇船员,乘船前往海南海域猎捕红珊瑚,途中因船上设备发生故障未猎捕到红珊瑚折返;非法猎捕船相关设备在陈某丙船厂维修好后,陈某甲、陈某乙组织受雇船员再次前往海南海域,并猎捕到红珊瑚1.5公斤左右。2018年12月28日,陈某甲、陈某乙在陈某丙船厂将所猎捕到的红珊瑚以人民币35000元出售给被告人康某某。
2018年12月份期间,同案人林某某(已判决)参资人民币7万元,占1股,陈某乙又出资人民币7万元,增1股。2019年1月25日晚,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与8名受雇船员乘非法猎捕船出发前往日本海域猎捕红珊瑚。陈某甲等11人行船到达日本专属经济区后,于2019年2月2日10时许,在“东经145度10.95分,北纬25度33.34分”海域被日本海上保卫厅警方抓扣,作为船长的陈某甲被日方带离非法猎捕船审查。2019年2月4日下午2时左右,陈某甲在其家人向日方缴纳300万日元保释金后被日方放行,陈某甲等11人随即返航回国。2019年2月15日,陈某甲、陈某乙等11人到案后,非法猎捕船被连江县公安局查扣,连江县公安局在船上查获疑似红珊瑚根物品,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该物品为角珊瑚,净重1.2克。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康某某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到案;2019年9月3日,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北茭边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驻外使领馆明码发电、日本横滨海上保安部《保证金额等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证言;
3.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刘某乙、王某某、欧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刘某丙、曾某某、吉某某、陈某丙供述;
4.被告人刘某甲、康某某、万某某供述与辩解;
5.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组织出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珊瑚活动,被告人万某某为刘某甲等人的非法猎捕红珊瑚活动提供帮助,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违反国家动物保护管理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珊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万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万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康某某、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明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被告人万某某、康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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