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5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述五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丘某甲、刘某乙、丘某乙、刘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始,被告人刘某甲、丘某甲为牟利,雇佣刘某乙、丘某乙、刘某丙,在本市白云区**村**街**巷**号**楼,以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同年6月29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刘某甲、丘某甲、刘某乙、丘某乙、刘某丙及16名参赌人员抓获,并缴获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扑克牌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丘某甲、刘某乙、丘某乙、刘某丙的供述;
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丘某甲、刘某乙、丘某乙、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丘某甲、刘某乙、丘某乙、刘某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丘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刘某乙、丘某乙、刘某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某甲、丘某甲、刘某乙、丘某乙、刘某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丘某甲、刘某乙、丘某乙、刘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某甲、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对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对丘某乙、刘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彩红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丘某甲、刘某乙、丘某乙、刘某丙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7册及光盘3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本案经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5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