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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于某某等4人非法拘禁、虚假诉讼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乡**村**组**号。2008年因犯窝藏罪被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2010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街道**小区。2010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喀左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邰某某、马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邰某某、马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刘某甲在喀左县大城子镇**小区租赁的门市房为据点,向他人高利放贷。借款人向刘某甲还款后,刘某甲不出具收据,随意要求借款人支付本金和利息,恶意垒加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刘某甲为纠集者,以于某某、邰某某、马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被害人郭某甲因经济所需向被告人刘某甲借高利10万元,此后按月陆续还给刘某甲利息。2015年7月份,郭某甲在已偿还刘某甲20余万元情况下,刘某甲仍向其索要利息及本金。刘某甲纠集被告人于某某、马某甲、邰某某及一名男子,先后三次将郭某甲控制在其**小区的门市地下室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威逼郭某甲还钱。

2、2015年10月份,因郭某甲未能按被告人刘某甲要求进行还款,刘某甲带领被告人于某某胁迫郭某甲来到其父亲郭某乙家中,刘某甲以语言威胁、诱骗的方式让郭某乙夫妇出具一张10万元的借条,并于2017年1月11日将郭某乙夫妇起诉至喀左县人民法院。

3、2014年6月份,庞某某急需用钱,找到朋友姚某某担保向被告人刘某甲借款12万,至2015年9月份时,因庞某某未能按刘某甲要求偿还利息,刘某甲纠集被告人于某某、邰某某先后三次将姚某某控制在其**小区的门市地下室内,以言语恐吓的形式威逼姚某某还钱。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邰某某多次到姚某某单位找到姚某某,将其控制在车内,在刘某甲的指使下于某某、某某甲对姚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并将其带至刘某甲位于**小区的门市内进行非法拘禁十余次。

4、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害人庞某某因经济所需,陆续在被告人刘某甲手中借高利贷。2015年6月份,庞某某在刘某甲手中借款未能按时偿还,刘某甲带领被告人马某甲先后两次将庞某某带至其**小区的门市内以言语威胁的形式威逼其还钱,期间有三名男子对庞某某进行看守,等庞某某找人送钱后,才让其离开。在此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带领一名男子在一周内白天跟随庞某某进行讨债,晚上将庞某某控制在宾馆内两宿,并以语言威胁的形式让其还钱。

5、2014年11月份,被害人张某甲由姜某某担保,在被告人刘某甲手中借款9万元。2015年2月份,张某甲又向刘某甲借款10万元,同时又为朋友刘某乙担保向刘某甲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五分。2016年3月份、6月份、7月份、8月份,因张某甲未能按照刘某甲的要求进行还款,刘某甲纠集被告人于某某、邰某某等人将张某甲找到其**小区门市内,以言语威胁等形式让张某甲还钱,否则不让离开,在张某甲找人送来钱后,才让张某甲离开。2016年10月份,刘某甲、于某某、邰某某等人在张某甲的**旅馆**房间内,从晚上7时许至次日8时许,刘某甲等人不让张某甲离开、不让睡觉,并用言语威胁,逼其还钱。

6、2016年8月份,被害人赵某某因急需用钱,通过马某乙认识了被告人刘某甲,以**的房子作为抵押,在刘某甲手中借款20万元。2016年腊月的时候,赵某某未按刘某甲要求进行还款,在早上八点左右钟,刘某甲与一名男子将赵某某找到其门市内,让赵某某张罗还钱,不还钱不让走,赵某某给妻子许某某打电话张罗钱,许某某来到刘某甲门市内与刘某甲进行理论,遭到刘某甲的辱骂。许某某回家后向亲属借款,在晚八时许,将八千元钱送到刘某甲门市后,才让赵某某回家。

7、因石某甲向被告人刘某甲借贷后无力偿还且去向不明,刘某甲多次对石某甲之子石某乙进行辱骂、恐吓,致使其长时间不敢去自家楼房居住。

8、因尚某某向被告人刘某甲借款未能及时归还,刘某甲对保证人丛某某进行威胁,对借款人及其父亲、丈夫进行辱骂、滋扰。

9、因王某某向被告人刘某甲借款未能及时归还,刘某甲对保证人张某乙威胁、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喀左县人民法院涉案民事卷宗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姚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邰某某、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郭某甲提供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邰某某、某某甲、马某甲多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以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虚假债务,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数罪,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邰某某、马某甲系从犯。被告人邰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邰某某、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名,非法高利放贷,收取借款人的还款后不出具收据,恶意垒加债权债务,使用暴力或者多次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追讨债务,并对借款人近亲属和保证人进行辱骂、滋扰、威胁,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财产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以“恶势力”进行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守权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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