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未检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 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2001********,汉族,初中文化,禄劝**中学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5日被禄劝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保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200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镇**村委**村**号,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8日被禄劝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晚八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邀约了被告人保某某、张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禄劝县**街道办事处**小区“**酒吧”喝酒。喝酒期间,刘某甲说他跟刘某乙有点矛盾,看刘某乙不顺眼,提议把刘某乙约出来喝酒,把刘某乙灌醉后趁机打一顿,众人都同意,随后刘某甲、李某甲电话邀约刘某乙到酒吧喝酒。
7月28日凌晨3时许,刘某乙及其女友一同来到**酒吧*号包房,跟刘某甲、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乔某某、保某某等人坐在一起喝酒。凌晨4时许,刘某甲与刘某乙在打牌喝酒时,因开玩笑闹别扭,刘某乙用桌子上的瓜子丢刘某甲,并辱骂刘某甲,后两人互相对骂。李某乙酒醉趴在桌子上睡觉,听见刘某乙和刘某甲在对骂,李某乙站起身就打了刘某乙一拳,接着刘某甲掐着刘某乙的脖子,用拳头打了刘某乙几下,在座的李某甲、乔某某、张某某、保某某等人就一起上前殴打刘某乙。刘某甲拿起桌子上的金小麦酒瓶击打刘某乙的头部,张某某也拿起酒瓶打刘某乙。殴打了几分钟后,刘某乙头部受伤流血。打完后,刘某甲等人从包房内出来到酒吧外面。刘某乙从包房内出来时,刘某甲、张某某又转进酒吧内,在包房门口再次对刘某乙实施殴打。2019年8月15日,刘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保某某和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乔某某家属,通过与被害人刘某乙及其家属协商已达成协议,刘某甲6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收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建美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保某某现羁押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副本一式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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