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连云港市东海县**乡**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东海县**镇**家园**号**楼**室,户籍地为东海县**街道**西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辛某某、冯某某、康某某、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倪某某,听取了上述被害人、值班律师秦绪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倪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信息,虚构“可以免考试办理驾驶证”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1700元。其中被告人倪某某参与作案1起,诈骗金额为157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倪某某、孔某某(另案处理)以免考试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的辛崇利人民币15700元。
2.2020年6月11日至6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以免考试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冯某某人民币3000元。
3.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以免考试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康某某人民币2000元。
4.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以免考试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宋某某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刘某甲、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2部;
2.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辛某某、冯某某、康某某、宋某某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扣押、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倪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倪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丽
检察官助理:季于翔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刘某甲1989597****,倪某某1985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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