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富顺县城伊顿东方小区门口现捞夜宵店经营生意时,客人刘某乙和胡某某两人来到该店内吃宵夜。在吃夜宵过程中,被害人刘某乙叫被告人刘某甲坐下陪他喝酒,在喝酒时,被告人刘某甲认为刘某乙夸大话,认为其吃饭可能不开钱而心里不满,于是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了推搡抓扯,被告人刘某甲大声喊旁边夜宵店的老板:“猛哥,你过来哈,有人吃跑堂”。随后陈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冯某某来到现场,被告人冯某某和刘某甲将被害人刘某乙打倒在地后继续实施殴打,将被害人刘某乙打伤。
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
(3)户籍证明;
(4)到案经过/抓获说明;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胡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冯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郁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富顺县**巷**号**栋**单元**楼**号,联系方式1868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18份,起诉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