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镇**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凌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甲,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凌某某、丁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刘某乙和易某某(另案处理)两人各自出资10万元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坐庄,并邀集钟某某(另案处理)、兰某某(另案处理)帮忙,为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建微信群、赌金往来、外投等事务。刘某乙、易某某按照特码投注金额12%、平码投注金额按3%的比例作为报酬,发展下线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凌某某、被告人丁某甲等人为写单人,通过微信群接单的方式接受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凌某某、被告人丁某甲等人的报单。
被告人刘某甲自2019年3、4月份开始报单,合计报单110余期,合计报单金额200余万元,赚取水钱5、6万余元,其中2019年108期至127期,129期至132期合计报单791370元,接受了码民谢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等人报单。
被告人凌某某自2019年5、6月份开始报单,合计报单70余期,合计报单金额45余万元,赚取水钱2、3万余元,其中2019年108期至127期,129期至132期合计报单357850元,接受了码民丁某乙、刘某丙、瞿某某等人报单。
被告人丁某甲自2019年3月份开始报单,合计报单100余期,合计报单金额40余万元,赚取水钱3万余元,其中2019年108期至127期,129期至132期合计报单187310元,接受了码民胡某某、黎某某、江某某等人报单。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8月2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凌某某、被告人丁某甲于2020年9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其中刘某甲退缴4万元,凌某某退缴3万元,丁某甲退缴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缴款书、扣押决定书及文件清单、被告人刘某甲、凌某某、丁某甲报单金额汇总、微信信息及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廖某某、陈某某、丁某乙、刘某乙、瞿某某、胡某某、黎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凌某某、丁某甲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凌某某、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凌某某、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凌某某、丁某甲与另案处理的刘某乙、易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甲、凌某某、丁某甲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某、丁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凌某某、丁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本院依法扣押的赌资及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飞良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凌某某、丁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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