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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丙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曾用名刘某丁),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刘某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11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上午10时许,在萧县官桥镇白场村孙某某承包菜地,被告人刘某甲路过菜地时无故辱骂、殴打孙某某,被拉开。后被告人刘某甲给被告人刘某丙打电话,被告人刘某丙到现场后,伙同刘某甲等人再次殴打孙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孙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5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新生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丙于2019年5月30日经萧县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崇艺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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