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湖南省耒阳市人,住郴州市北湖区**街**街**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月16日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东莞东站派出所抓获,1月2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押回并刑事拘留;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12月5日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湖南省耒阳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路**商住楼**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28日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因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湘04刑辖10号改变管辖决定书指定祁东县人民法院审判,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丁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6月23日、2019年9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耒阳市坛下乡普桥村5组因正厅屋年久失修,村民决定重建、翻新旧厅屋。刘某子和刘某癸等人坚持在原基地上翻新改造正厅屋,刘某辛、刘某丑等人则在另一地点新建正厅屋,从而形成新、旧两个正厅屋,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和纠纷。刘某辛、刘某未等人带领家族亲戚形成新厅屋一派,以刘某癸、刘某子等人带领家族亲戚形成老厅屋一派,双方形成对峙。2016年1月,新厅屋方刘某辛等人在新厅屋边建了一堵围墙,老厅屋方认为该围墙既影响老厅屋出入、又影响风水,经与新厅屋方多次协商,其仍不肯拆除,双方矛盾再次升级。
2016年2月4日,时近年关,新厅屋方举办厅屋落成庆典。当晚新厅屋方家族亲戚举办酒宴,约20时许,刘某丑、刘某辛召集新厅屋方家族人员开会,商量建房集资款清帐等事宜。会中,有人说老厅屋方的人可能会来打架、推围墙,此时就有人扬言,“要打就打”。被告人刘某丙称,对方要来打也是来送死,来几个人我们掐都要掐死他们。在场大多数人明确表态,认同刘某丙的说法。
此时,老厅屋一方的刘某子、刘某癸等人坚决要强行拆除围墙,便召集陆续返乡的老厅屋方的人员商量对策。2016年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丁得知刘某壬、刘某寅两个哥哥马上到耒阳,即与刘某子赶到耒阳城区,在三湘明珠大酒店用刘某丁的身份证为刘某壬、刘某寅开了一个房间,房费由刘某子从老厅屋集资款中支出。当天晚上,老厅屋一方刘某子、刘某癸、刘某乙、刘某己等十余人,在该房间开会,商议拆除新厅屋的围墙一事,商定:如果受到阻拦,就与新厅屋对打。
2016年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丁和老厅屋一方的人员都陆续来到湾里刘某癸家集中。被告人刘某丙与刘某甲和刘某辛、刘某丑等新厅屋的人,此时正在新厅屋清理桌椅,被告人刘某丙和刘某甲、刘扬等人在新厅屋厨房二楼阳台上。而当老厅屋一方还在做准备工作、商量由谁先去推倒围墙等问题时,刘某壬一个人便先行走到围墙边,想看看情况、试探围墙的结构,被告人刘某丙和刘某甲便将砖头从楼上阳台扔下,砸中刘某壬头部。此时,老厅屋一方的人,即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丁等20余人,手臂系着红带子、拿着钢筋和木棍等凶器冲到新厅屋一方,与新厅屋一方的人对打,其中被告人刘某丁从刘某癸家拿了一根钢筋参与打斗。被告人刘某乙持械打伤雷某甲。
在整个过程中造成双方二十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壬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雷某甲为轻伤一级,刘某巳、刘某午、雷某乙、肖某乙、刘某未均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癸、刘某子、刘某戊、刘某丑、肖某甲、刘某辛、刘某寅、刘某甲、刘某卯、刘某辰、罗某某等人均为轻微伤。
另,本案同案人刘某子、刘某癸、刘某因本案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案人刘某乙、刘某甲因本案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照片、户籍材料、改变管辖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己、刘某戊、刘某庚、刘某丁保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壬、雷某甲、刘某巳、刘某午、雷某乙、肖某乙、刘某未、桂某某、刘某子、刘某戊、刘某丑、肖某甲、刘某辛、刘某寅、刘某甲、刘某卯、刘某辰、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刘某子、刘某癸、刘某乙、刘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丙、刘某甲与同案人一起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丁与同案人一起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松
2019年9月24日
附:1.四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刘某甲联系电话:1527359****;刘某乙联系电话:1536424****;刘某丁联系电话:1307809****;刘某丙联系电话:1382979****。
2.案卷材料拾壹册(含补充卷伍册),光碟陆块,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