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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开始,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村边荔枝园合股开设“翻摊”赌场,并雇佣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在赌场帮忙。其中,刘某乙负责推摊子,刘某丙负责赔杀。该赌场每天参与赌博人员有十多个人,参赌人员具有流动性,赌注为10元至1000元之间。

2019年12月18日晚上,民警在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以及参赌人员陈某某、蔡某甲、林某某、黄某某、蔡某乙,并现场扣押赌具一批以及赌资12123元。赌资已被行政罚没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乙、刘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亦凤

2020年6月11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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