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普洱市思茅区**尚城**幢**室。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住**镇**际**幢**单元**室。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景洪市**广场**幢**单元**室。
以上三被告人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 日被我院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从孟连县**镇**组村民手中租用位于孟连县**农用地。后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三人签定合作协议将所租农用地整体硬化后建设大棚用于出租经营。2019 年9月3日,经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3人违法共同占用21.09亩耕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共同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有期徒刑1-2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宝生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刘某甲15008******,刘某乙13577******,周某某13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起诉书1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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