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小区后排自建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2********,回族,专科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国际城**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刘某乙涉嫌教唆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9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乙为帮其父亲刘某甲向被害人孙某某、杨某某索要高利债务,让黄某甲约孙某某、杨某某到安徽省合肥市**区**广场附近见面。双方见面后,黄某甲提供毒品供孙某某、杨某某、张某甲、顾某某等人吸食。后在刘某甲的授意下,刘某乙与张某甲、顾某某、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将二名被害人带至寿县寿春镇明珠花园小区刘某甲家中。2019年5月25日凌晨1时陆续到达。此后,被告人刘某甲以索要债务为由,限制孙某某、杨某某人身自由,至早上6时许,后刘某乙与张某甲、顾某某等人将孙某某、杨某某带至寿县**水泥搅拌站一处板房内,刘某乙安排张某甲、顾某某继续对二名被害人实施看管。2020年5月25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因与刘某甲谈妥还债事宜而得以离开。孙某某因欠债问题未解决而被继续看管至2019年5月26日早上8时许,其借买早点的机会才得以逃离。
二、寻衅滋事罪
(1)2010年年初五(2010年2月18日)晚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寿县**镇龙某甲家门口,为向龙某甲索要债务而发生纠纷,二人持械殴打龙某甲、龙某甲妻子张某乙(已去世)、龙某甲父亲龙某乙,致该三名被害人受伤。
(2)2016年中秋节前,余某某向刘某乙借了50000元用于其经营的***饭店周转,后无力偿还。2016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寿县**巷***饭店找余某某索要债务,期间,刘某甲随意辱骂、推搡余某某。后余某某迫于无奈,将***饭店转让给刘某乙用于抵消债务。
(3)2018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乙在寿县**镇****浴场附近,随意殴打龙某某甲,致其受伤。经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甲面部所受伤害为轻微伤。
(4)2017年的一天,黄某乙向被告人刘某乙借了5000块钱用于赌博,并约定利息为一天200元。2018年10月份的一天傍晚,刘某乙到寿县众兴镇黄某乙家向黄某乙索要债务,因黄某乙不在家,刘某乙言语威胁黄某乙母亲包某甲。2018年11月7日,包某甲委托其兄弟包某乙,在寿县**镇许某某家中,返还给刘某甲一万元。
(5)2019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到寿县寿春镇三环御景湾**号楼**室高某甲家中向高某甲索要债务,因高某甲不在家,刘某甲在高某甲家逞强耍横,威胁高某甲父亲高某乙、母亲金某某、妻子谭某某三人。
(6)2019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乙到寿县**镇**街道高某丙家向高某丙索要钱款,因高某丙不在家,只有高某丙妻子汪某某在家,刘某乙便在其院内随意辱骂高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小龙等人证言;3.被害人龙宏甫等人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顾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索要非法债务,指使刘某乙、张某甲、顾某某对两名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随意辱骂、威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顾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国彦
检察官助理:张丽丽
2020 年 9 月 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顾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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