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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碾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71982********,汉族,高中文化,系**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雇工,住黑龙江省富裕县**乡**村。 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雇工,住黑龙江省富裕县**乡**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7********,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系汽车起重机驾驶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因犯抢夺罪,2010年12月23日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4月4日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在龙江县龙江镇亚太物流院内进行齐齐哈尔宇丰实业汽车展厅项目施工。该公司所雇佣的施工现场负责人被告人刘某甲因外出,指派雇工被告人刘某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等相关事宜。刘某乙和另一雇工被害人刘某丙用汽车起重机上吊装帆布带捆绑钢梁后,准备与立柱钢梁连接。二人在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情况下背对背骑在钢梁两侧,刘某乙指挥汽车起重机驾驶员被告人李某甲吊装钢梁,李某甲明知汽车起重机吊装钢梁时不允许坐人,却仍启动起重机。当钢梁升至近八米高时,刘某丙一侧钢梁与立柱发生碰撞,造成钢梁失去平衡,刘某乙一侧的吊装带向钢梁中间滑脱,刘某丙一侧钢梁向上翘起,致使刘某丙从钢梁上坠落,后背着地摔在地面上,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济宁龙腾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20,0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2019年11月15日被侦查机关传唤至龙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于2019年11月18日被侦查机关传唤至龙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吴某某、汤某某、甘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在生产、作业中,被告人刘某甲做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被告人刘某乙受指派负责现场调度和安全管理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违规操作、汽车起重机驾驶员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吊装钢梁上不允许坐人却在坐人情况下起吊,造成刘某丙从钢梁上坠落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敬芹

                                               2020年7月24日

附:

    1.全部案卷材料;

2.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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