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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街道**村**组。2017年1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镇**村**组。2017年1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镇**村**组。2017年1月24日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4日上午9时许,西安市鄠邑区交通局路政大队执法人员在鄠邑区南北四号路与东西七号路丁字路口巡查时发现疑似超限车辆,执法人员在对疑似超限车辆进行检查过程中遭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阻挠,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叫来装载机、拉运车辆将执法现场周围道路封堵,致使执法车辆无法通行,又纠集多人对执法人员进行漫骂、围攻,造成执法人员刘某丙、李恒受伤。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强行将刘某丙抱住并将其长时间压倒在身下。案发后,刘某甲等人赔偿受伤人员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具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李某某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建议对李某某判处三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婉宁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鄠邑区**街道**村**组家中候审;被告人刘某乙现在鄠邑区**镇**村**组家中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现在鄠邑区**镇**村**组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1份,视频光盘4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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