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住河南省浚县*****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住河南省浚县*****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务农,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住浚县*****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1月18日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杨某某商量来滑县盗窃电动车,三人乘坐出租车从浚县到滑县汽车站下车,步行转至滑县**镇****西区,三人将被害人朱某某的粉色雅迪电动车、王某某的黑色小鸟电动车、曹某某的玫瑰金雅迪电动车盗走,后三人将电动车的电门破坏,重新连接电源线,将电动车骑回浚县。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小鸟牌踏板式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61元,雅迪牌踏板式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42元,雅迪牌踏板式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42元,三项合计价值人民币6376元。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在浚县**镇***村被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某乙在滑县**镇***村被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现被盗车辆均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非党员证明,电动车被盗方位示意图、被盗现场照片四张,走访记录,接处警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杨某某诊断证明书;2.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滑县价格认定中心关于对3辆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频监控光盘壹张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乙、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凤丽
检察官助理:冯艳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滑县传染病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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