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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杨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阳春市人,身份证号码441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3年**月**日生,阳春市人,身份证号码44178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阳春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阳春市人,身份证号码4407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杨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2月期间,阳春市马水镇石崇村委会挽角村与天俄村因水源纠纷问题,多次相互毁坏对方村民修建的水利设施,以及倒废旧机油、猪屎尿等肮脏物品污染水源,致使相关水利设施无法继续使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的犯罪事实:

    1、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甲、刘某乙伙同刘某丙、刘某丁、黎某甲(已判刑)等人使用起重工具“葫芦仔”、铁锹、锄头等工具毁坏了挽角村村民修建的引水水坝。

2、2018年5月6日,刘某甲、刘某乙伙同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用废旧机油污染了简冲坑的挽角村村民饮用的水源,导致挽角村村民铺设的引水水管无法继续使用。

3、2018年5月23日,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黎某甲、黎某乙等人在天俄村集合后,一起去到简冲坑一陂处,将猪屎尿、牛屎尿等肮脏物品倒入了简冲坑一陂的挽角村村民饮用的水源处,污染了该处水源,导致挽角村村民铺设的引水水管无法继续使用。

4、2019年1月左右,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等人将一只死猪的尸体扔到简冲坑挽角村村民饮用的水源处,污染了该处水源。

5、2019年2月10日,刘某甲、刘某乙伙同刘某丙、刘某丁、黎某乙、黎某甲、洪某某媚等人携带机油一起去磨塘坑倒机油污染水源,导致挽角村村民铺设的引水水管无法继续使用。经鉴定,2019年2月10日被毁坏的引水工程的损失价值为863565.11元。

二、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的犯罪事实:

1、2015年4月27、28日,挽角村村民和天俄村村民在简冲坑一陂处因用水纠纷发生矛盾,公安机关、村委会干部、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场进行调解,后杨某甲伙同严某某、潘某某、梁某某、杨某乙、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或使用手拔或使用镰刀、锄头等工具砍的方式毁坏了天俄村村民在简冲坑铺设的引水水管,并将被毁坏的水管扔掉。

经鉴定,2015年4月27、28日被毁坏的引水水管的损失价值为2439元。

2、2015年5月9日,杨某甲伙同严某某、潘某某等人或使用手拔或使用镰刀、锄头等工具砍的方式毁坏了天俄村村民在简冲坑铺设的引水水管,并将被毁坏的水管扔掉。

经鉴定,2015年5月9日被毁坏的引水水管的损失价值为1614元。

3、2018年4月4日,杨某甲伙同严某某、潘某某、梁某某、等人或使用手拔或使用铁锹、锄头、镰刀、铁锤等工具毁坏了天俄村村民在简冲坑铺设的引水水渠、水管,并将被毁坏的水管扔掉。

经鉴定,2018年4月4日被毁坏的引水工程的损失价值为2988元。

2018年5月11日,马水镇政府作出水事纠纷处理意见,明确简冲坑水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两村;并制定了对简冲坑水源的分配利用方案。2019年3月24日,挽角村、天俄村分别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同意并严格执行马水镇政府作出的水事纠纷处理意见,两村村民对在简冲坑的行为互相谅解对方,互不追究,请求对相关人员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杨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3次以上,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鉴于三名被告人均取得对方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颜

2020年7月23日 

附:

1.案卷材料10卷。2.《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3份。3. 三名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刘某甲138*******;刘某乙134********;杨某甲181********。4.活页6页。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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