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乡**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蔡某某、厉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高某某、周某甲、刘某丙等9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被害人杨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KTV过道碰了一下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甲便给李某某开烟并赔礼道歉。杨某某在上厕所是跟刘某甲吐槽称现在这些小别不得了,碰一下都要开烟赔小心。结果被被告人厉某某听到。厉某某上前抱住杨某某,将杨某某带至厉某某唱歌的包厢内,并告诉包厢内其他人杨某某在骂他们小杂种。李某某、袁某某便上前动手打了杨某某。此时被告人刘某甲看到杨某某被李某某、袁某某等人殴打,便纠集被告人蔡某某、刘某乙等人,持不锈钢簸箕、拖把棍等冲到厉某某、李某某等人所在的包厢,刘某甲用簸箕挖对方,刘某乙使用拖把棍朝对方猛扑,蔡某某也使用拖把棍朝对方打。被告人厉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高某某、周某甲、刘某丙等人被打后,旋即冲出包厢,并将刘某甲持的不锈钢簸箕、蔡某某持的拖把抢过来,并对刘某甲、蔡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姚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及被告人袁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周某甲、刘某甲、蔡某某及被害人姚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厉某某、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明知他人报案后交代他人告知公安机关自己行踪,随后自行前往医院接受治疗,抓捕时无拒捕行为。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刘某乙被抓获归案。上述9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厉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高某某、周某甲、刘某丙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74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视频截图照片、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周某乙、陈某某、汤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蔡某某、厉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高某某、周某甲、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长公望物鉴(法临)字[2019]213号、214号、219号、220号、223号、231号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杨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蔡某某、周某甲的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从长沙市望城区**KTV调取的2019年12月8日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蔡某某、厉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高某某、周某甲、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蔡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高某某、周某甲、刘某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是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乙、蔡某某是聚众斗殴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均实施了斗殴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厉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高某某、周某甲、刘某丙在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中,均动手殴打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厉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高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周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蔡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厉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高某某、周某甲、刘某丙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蔡某某、厉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高某某、周某甲、刘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帅
检察官助理:江仙陵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蔡某某、厉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高某某、周某甲、刘某丙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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