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巷**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巷**号。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巷**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5时许,刘某丁与牟某某因纠纷,刘某丁带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赶到牟某某的住处石家庄市新华区佳兴园小区,在佳兴园小区广场与牟某某相遇,随后双方发生争吵、推搡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对被害人牟某某共同实施殴打行为,将牟某某腰部2、3、4、椎体打成骨折,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牟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伤情鉴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将牟某某打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彦珠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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