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住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住武清区**镇**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告人刘某乙于2020年4月份在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合伙开设了房产中介店,后为了经营上述门店,被告人刘某甲提议并经与被告人刘某乙协商,二被告人从许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天津市武清区80余个小区的业主个人信息,后为了牟利,二被告人经预谋后,又于2020年5月8日在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其开设的房产中介店内,将上述购得的业主个人信息出售给闫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1500元。经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80余个小区共计包含个人信息数据5万余条。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得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截图,付款记录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武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4.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证人闫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购买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万芝、刘立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万芝、刘立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万芝、刘立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成
检察官助理 沈士雯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刘万芝、刘立民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换押证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6张,手机3部,U盘1个,人民币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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