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77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住蚌埠市五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住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墩**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包庇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9时34分,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被告人刘某乙的皖A*****号小型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至1234KM处时,与阮某某驾驶的鄂L*****小型汽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轻微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乙在刘某甲的要求下冒充驾驶员处理事故,交通民警赶至现场后要求双方驾驶车辆至咸宁服务区等待处理,刘某乙遂驾驶皖A*****小型汽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至咸宁服务区,在咸宁服务区处理事故时交通民警发现刘某甲、刘某乙身上酒气浓重,遂将二人带至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抽取血样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77mg/100mL、刘某乙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25mg/100mL。第二天刘某乙主动到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咸宁大队向办案民警交代了事故时冒充驾驶员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书;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抽取血样登记表、调解书等书证;3.证人阮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汉军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墩**组**号,联系电话1527922****;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墩**组**号,联系电话1829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听资料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