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Z40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94********,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寿县****街道(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自治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99********,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寿县****街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自治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刘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许,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五中队副中队长刘某丙和民警吕某甲带领辅警在寿县炎刘镇广岩街道安康大道设卡查缉酒驾,在执法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乙驾驶车辆由西往东行驶至查缉酒驾卡点附近时调头逃离,民警当即驾车将其车辆拦停,经查被告人刘某乙系无证驾驶,民警依法传唤其接受调查,刘某乙在卡点处等候处理时,被告人刘某甲对执勤民警刘某丙辱骂,民警刘某丙当即对刘某甲口头警告,刘某甲拒不配合并阻碍执法,民警刘某丙及辅警杨某某遂徒手将其控制。刘某乙见状,上前用拳头殴打杨某某背部,在民警对其控制时将辅警吕某乙裤子撕烂。其间,刘某甲挣脱控制并殴打辅警闻某某头面部,抓伤辅警张某甲。经鉴定,闻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闻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寿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执法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茹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