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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临沂市沂水县**镇**街**号,现住址:沂南县**镇**村。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沂南县铜井镇大张庄一组117号。2012年1月26日因赌博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8年6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酒后窜至沂南县**镇**村薄正正家门前,持石头将薄某某停放在此的鲁******号橘红色雅阁牌小型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右侧后车门、左侧车门玻璃砸坏,并将车尾翼掰断。经鉴定,损失价值为31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借故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766293****;

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26666****;

2、案卷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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