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胜利社区114号楼3单元202室东营市垦利区**镇**号楼**单元**室。2015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镇**村,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镇**号楼**单元**室。1995年9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伙同刘某丙、李某某、刘某丁、刘某戊曹某甲、曹某乙等人以索要土地承包费为借口,强拿硬要在林子村承包土地的被害人王某某5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刘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乙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金泉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