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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221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6********,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街**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4********,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镇**街**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村**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经合谋通过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方式非法牟利,由刘某乙申请成为“哈灵”App代理并在软件内建立“亲友圈”,后二人先后通过微信、闲聊等App建立群聊招揽参赌人员,组织参赌人员周某某洪某某郑某某金某某等人使用“哈灵”App以网上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由刘某乙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为赌客结算赌资抽成或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台费从中获利。至2020年1月起,刘某乙将其申请代理的账号密码交由刘某甲,由刘某甲单独一人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获利。经鉴定,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刘某乙共计收取赌资人民币8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从中抽头渔利39,648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6日,刘某甲共收取赌资人民币40余万元,抽头渔利11,223元。

2020年4月26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刘某乙,其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当日刘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到案经过。

2.证人金某某周某某洪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及相应的手机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上述四名赌博违法人员均加入他人组建的“哈灵”APP 亲友圈后,在“哈灵”APP上进行赌博,每局赌博结束后向群主刘某甲或者刘某乙支付房费的情况。

3. 《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指认手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自刘某甲刘某乙处扣押作案手机随案移送的情况。

4.手机微信、支付宝截图、哈灵APP页面截图、支付宝购房记录等,证实刘某乙购买房卡以及刘某甲刘某乙聚集他人赌博并收取房费等情况。

5.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手机数据恢复截图、微信支付明细等,证实经鉴定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刘某乙共计收取赌资人民币8万余元,从中抽头渔利39,648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6日,刘某甲共收取赌资人民币40余万元,抽头渔利11,223元。

6.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页面、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身份信息以及无前科情况。

7.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结合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对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简必周

检察官助理  姚  远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01854****173171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赃证物品清单1页;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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