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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2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衡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4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18日);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合伙在“**”手机通讯软件中建立赌博群(群id:9000000****),组织群内人员在“**”游戏软件上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作为该群的管理人员,负责邀请新成员进群并进行管理,被告人刘某甲还负责根据每盘输赢情况从中抽取水钱,被告人刘某甲再按照参赌人员的不同将水钱分给被告人刘某乙。

刘某丙、罗某某、颜某某等人在“**”棋牌软件中以“六胡抢”、“十胡卡”等方式进行赌博。每盘牌局结束后系统会自动将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转化成对应的积分,随后参赌人员根据得分情况以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账结算(一般为一分1元)。每盘牌局达到一定的分数,其中的“大赢家”需通过红包的方式支付1元、2元或者5元作为房费支付给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使用闲聊账号(ID:362**)专门抽取水钱。

经查明,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参与以上的赌博活动的人员达200余人,赌资累计数百万元。被告人刘某甲收取房费共计99012次,总金额为494611元。被告人刘某甲扣除成本等支出后,非法获利约15万元,被告人刘某乙获利约5万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口头传唤到案;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某乙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退赃15万元,被告人刘某乙退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APP账户后台流水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刘某丙、罗某某、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刘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已退赃,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对被告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靖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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